111年:眼球生理

下列何者符合驗光人員法中所稱低視力者之鑑定標準?①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為10 dB者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4,另眼視力為0.04者 ③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者 ④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為0.1者 ⑤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⑥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判定視覺功能之障礙程度達1以上者

A①②④⑥
B①③⑤⑥
C②③⑤⑥
D②③④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中「低視力者(low vision)」的鑑定標準。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8條,低視力者的定義須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二」中視覺功能障礙程度達1以上,同時法條與相關法規亦規範視力、視野等客觀標準。

選項分析

題目六項標準逐一分析:

①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為10 dB者 自動視野計(automated perimetry)中心30度程式(30-2程式)之平均缺損(mean deviation, MD)達10 dB,代表視野損失已達中重度。然而,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所參照的身心障礙鑑定標準,視野的標準係以「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為主要判斷依據,而非以平均缺損dB值作為低視力認定標準。此項①不符合低視力者的法定鑑定標準。❌

② 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4,另眼視力為0.04者 低視力的視力標準為: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3。優眼視力0.4屬於正常視力範圍(≥0.3),不符合低視力定義。即使另眼僅0.04,判定基準以優眼為準,優眼0.4不符合低視力標準。❌

③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者 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低視力者包含:矯正後兩眼視力均未達0.3者。此項符合低視力鑑定標準。✅

**④ 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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