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生理
驗光人員法中有關驗光師公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 ③公會若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為撤免其理事、監事及限期整理之處分 ④各級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⑤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罰鍰處分 ⑥公會應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A①②④⑥
B②③④⑤
C①③④⑥
D①③⑤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第四章「公會」(第 26 條至第 40 條)規範驗光師公會的組織架構、章程立案、理監事人數與任期、會員大會、以及主管機關的監督與處分權限。本章的核心是雙軌管理制度:公會作為人民團體,日常組織事務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地方社會局處)主管;但公會所執行的業務目的(驗光專業執業之監督),則受「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指導監督。
考生最容易混淆的點有三:
- 理事長連任與理事監事連選連任的限制不同(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連任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限)。
- 監事名額上限是理事名額的三分之一,常與「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或「二分之一」搞混。
- 主管機關的處分層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動用四種處分(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監事、限期整理),衛生主管機關只能做前兩種(警告、撤銷決議),不得撤免理監事或下令限期整理。
本題六項敘述逐一考驗上述各細節,須熟記各條文的確切用語與對應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題幹六項敘述如下,逐一判斷對錯並 cite 正確條號:
① 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 3 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 正確(第 32 條)
驗光人員法第 32 條原文:「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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