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生理
醫療法規定之病歷應至少保存幾年?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醫療法第70條關於病歷保存年限的規定。病歷保存年限是醫事法規的重要考點,涉及醫療機構的法律義務及病患隱私保護,驗光師國考法規題常考此年限。
選項分析
(A) 3年 ❌ 錯誤。3年不符合醫療法第70條之規定,保存年限過短。
(B) 5年 ❌ 錯誤。5年亦不符合現行規定。歷史上病歷曾規定保存5年,但2007年醫療法修正後已改為7年。
(C) 7年 ✅ 正確答案。依醫療法第70條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至少保存七年。
(D) 10年 ❌ 錯誤。10年超過一般病歷的最低保存要求(但人體試驗之病歷需永久保存,此為例外規定)。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7年。醫療法第70條完整規定如下: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三種情況的病歷保存年限整理:
| 類型 | 保存年限 |
|---|---|
| 一般病歷 | 至少 7年 |
| 未成年者病歷 | 至少保存至成年後 7年 |
| 人體試驗病歷 | 永久保存 |
歷史沿革:台灣醫療法原規定病歷保存年限為5年,於2007年修法後提高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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