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生理
有關驗光所業務倫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不得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②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③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④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⑤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②④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①④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中驗光所業務倫理相關規定的多選題型,涵蓋行政罰則(罰鍰金額與廢止執照)。考生需熟記五項陳述中各自對應的法律後果是否正確,特別是廢止開業執照的適用條件與罰鍰金額的精確數字。
選項分析
逐一分析題目中五個陳述的正確性:
陳述①:不得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人員業務,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 正確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3款,驗光所容留未具驗光人員資格之人員擅自執行業務者,廢止其開業執照。此為最嚴重違規,直接廢照無須先停業。
陳述②:非驗光所不得為驗光廣告,違反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 錯誤 依驗光人員法,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非廢止其開業執照。廢止開業執照的要件有限,非驗光所廣告不適用。
陳述③:驗光所之驗光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 正確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第4款,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陳述④: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 錯誤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的罰鍰為新臺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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