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生理(3)

依據驗光人員執業處所的眼鏡公司(商號)法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不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B須是登記為眼鏡批發、零售業
C須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
D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起10年期滿,眼鏡公司未有驗光人員,停止驗光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及其施行細則中,關於眼鏡公司(商號)作為驗光人員執業場所的相關法規規定。重點在於: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時,驗光所與眼鏡公司之間關於「招牌共用」的規定,以及過渡期滿後的法令適用。

選項分析

(A) 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不得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 ❌ 錯誤(本題答案)。根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5條,眼鏡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者,該驗光所與眼鏡公司(商號)共用招牌(法律並未禁止共用,實際上是允許的)。選項A說「不得共用」,與法規規定相反,故為錯誤敘述。

(B) 須是登記為眼鏡批發、零售業。 ✅ 正確。根據法規,驗光人員得在眼鏡公司(商號)執業,而所謂眼鏡公司(商號)是指依法登記為眼鏡批發業或眼鏡零售業者,確須具備此登記資格。

(C) 須於機構內設立驗光所。 ✅ 正確。驗光人員在眼鏡公司(商號)執業,須在該公司(商號)內設立驗光所,並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取得開業執照,始得為之。不能僅由驗光師在眼鏡行工作而不設立獨立的驗光所。

(D) 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起10年期滿,眼鏡公司未有驗光人員,停止驗光業務。 ✅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57條(過渡期條款)規定,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已在眼鏡公司(商號)從事驗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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