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生理(2)
有關驗光所的規定,下列何者罰的最重?
A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
B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C違反驗光所設置標準
D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中各種違規行為的罰則比較,重點在於不同違規項目對應的罰鍰金額高低。
選項分析
(A)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4條第2款,非驗光所卻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這是四個選項中罰款金額最高的。
(B) 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6條,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但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C) 違反驗光所設置標準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8條第2款,違反第15條第6項所定驗光所設置標準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D) 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49條第2款,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解析
四個選項的罰鍰金額比較如下:
| 違規行為 | 罰鍰範圍 |
|---|---|
| (A)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名稱 | 3萬~15萬元 |
| (B) 未申請開業 | 2萬~10萬元 |
| (C) 違反設置標準 | 1萬~5萬元 |
| (D) 紀錄未妥為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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