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生理(2)
驗光師特種考試於民國105年01月08日起,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十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B十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C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D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了驗光師特種考試(過渡期考試)的舉辦次數與期間限制,屬於「驗光人員法」施行初期的特別規定,目的是讓法律施行前已在執業的從業者取得合法證書。
選項分析
(A) 十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次數與年限均錯誤。法條明定五年內、五次,非十年十次。
(B) 十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次數正確,但年限錯誤;法條規定的是五年,而非十年。
(C) 五年內舉辦十次為限 年限正確,但次數錯誤;法條規定最多舉辦五次,而非十次。
(D) 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 完全符合驗光人員法第56條的明文規定。
答案解析
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本法公布施行日為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1月8日,因此特種考試的舉辦期間為105年1月8日起算五年(即至民國110年1月7日止),期間最多舉辦五次,為過渡性質的考試制度。
此特種考試的應考資格(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
- 驗光師特考: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在醫療機構或眼鏡行從事驗光業務滿三年,且具專科以上畢業資格者。
- 驗光生特考:(1)驗光業務滿三年+高中職以上畢業,或(2)驗光業務滿六年+繼續教育160小時以上。
核心知識點
- 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1月8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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