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生理(1)

醫療法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①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②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③在醫院內驗光人員執行驗光業務之紀錄 ④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A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③
C僅②③④
D僅①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醫療法》第68條關於「病歷應包括之資料」的法定規定。法條將「病歷內容」與「醫院行政義務」區分為兩個層次,需釐清「製作索引及統計分析」屬於哪一類。

選項分析

依據《醫療法》第68條全文:

第1項: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第2項(病歷應包括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第3項: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逐一檢視各項目:

①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 屬第68條第2項第1款,病歷資料。

②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 屬第68條第2項第2款,病歷資料。

③在醫院內驗光人員執行驗光業務之紀錄 — 屬第68條第2項第3款「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驗光人員為合法醫事人員),病歷資料。

④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 — 屬第68條第3項,是「醫院」的行政義務,是對病歷的後續管理要求,並非「病歷所包括之資料」本身

(A) ①②③④ — 錯誤。④不屬於「病歷應包括之資料」。

(B) 僅①②③ ✅ — 正確。病歷資料的三款內容恰好對應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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