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生理(2)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①歇業或轉讓時 ②虧損或業務緊縮時③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時 ④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①②③④

A均正確
B僅②③④正確
C僅①③④正確
D僅①②④正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特別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的時間門檻。

選項分析

本題為複選式組合題,考查①②③④四種情事是否均為合法終止事由。

事由分析:

  • 歇業或轉讓時:第11條第1款,合法事由 ✅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第11條第2款,合法事由 ✅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十天以上時不正確。勞基法第11條第3款規定為「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門檻為一個月,非十天 ❌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1條第5款,合法事由 ✅

因此: (A) 均正確:事由③錯誤(時間門檻錯誤),故本選項錯誤。

(B) 僅②③④正確:包含③(錯誤事由),且排除①(正確事由),故本選項錯誤。

(C) 僅①③④正確:包含③(錯誤事由),故本選項錯誤。

(D) 僅①②④正確 ✅:正確排除了③(時間門檻錯誤),保留①②④三個正確事由,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關鍵在於事由③的時間門檻判斷。《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3款規定:「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雇主始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題目將其改為「十天以上」,屬錯誤陳述。第11條完整的五款事由為:(一)歇業或轉讓;(二)虧損或業務緊縮;(三)不可抗力暫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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