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生理(1)
驗光所因故須歇業或停業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前,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B歇業期間,以 1年為限;逾 1年者,應辦理停業
C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代理期間超過 45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D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關於驗光所歇業、停業、遷移及復業的行政程序規定,包含申報期限、停業期間上限,以及遷移或復業時的申請程序。
選項分析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前,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選項錯誤。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事後報備),而非「30日前」(事前申請)。時間方向有根本差異。
(B) 歇業期間,以 1年為限;逾 1年者,應辦理停業。
此選項錯誤,且「歇業」與「停業」二詞用反了。依《驗光人員法》,停業期間以 1 年為限;逾 1 年者,應辦理歇業。歇業是永久停止,停業是暫時停止——此選項將兩者顛倒。
(C) 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代理期間超過 45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選項錯誤。依驗光人員法及相關規定,登記事項變更(含代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核准變更登記,且代理期間超過一定時間的規定並非 45 日,選項描述與法條不符。
(D) 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此選項正確。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設立驗光所之規定,即應以驗光人員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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