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生理(1)
雇主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勞動契約,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依法不得逾越合理範疇,下列何者即所謂的未逾越合理範疇規定?
A其期間,不得逾越勞工欲保護之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 2年
B其區域,應以原勞工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C其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D其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勞工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的「合理範疇」四大要件,考驗考生對各要件法定內容的精確掌握。
選項分析
(A) 「其期間,不得逾越勞工欲保護之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 2 年」— 部分錯誤。法條原文係以「雇主欲保護之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為限,而非「勞工欲保護」。「最長不得逾 2 年」的上限正確,但主詞錯誤,故整體敘述有誤。
(B) 「其區域,應以原勞工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錯誤。法定規定為「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選項將主詞錯置為「原勞工」,與法條文字不符。
(C) 「其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正確。完全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第3款規定:「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D) 「其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勞工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 錯誤。法定規定為「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主詞應為「原雇主」,非「原勞工」。
答案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2項明定競業禁止之「合理範疇」四要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就業對象),並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有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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