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驗光生公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考驗《驗光人員法》關於驗光生公會組織規定的細節,包括主管機關、全國聯合會代表選派、同一區域公會設置限制,以及理事監事任期等規定。
選項分析
(反向題:找出「錯誤」敘述)
(A) 由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此敘述錯誤(即答案)。依《驗光人員法》相關公會規定,驗光生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或地方衛生局),而公會本身的立案與一般性管理事務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或地方社會局)管轄。正確說法應為:「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本選項將兩者對調,是錯誤敘述。
(B) 選派參加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正確。依法規定,地方公會選派代表參加全國聯合會時,不限定僅能選派現任理事、監事,普通會員代表亦可被選派。
(C) 其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正確。公會以行政區域為基礎組成,同一行政區域內同級公會只能有一個(如同一縣市只能有一個縣市驗光生公會),避免重複設立。
(D) 其理事、監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公會相關條文:理事、監事任期均為3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人數之二分之一,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答案解析
選項(A)將主管機關的關係「倒置」:實際上驗光生公會屬於職業團體,其立案與一般行政事務受「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內政部/社會局)管轄;但公會的目的事業(即驗光專業相關事項)受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衛生局)指導監督。選項(A)的敘述把兩者對調,因此是錯誤的。
此架構與其他醫事人員公會相同(如醫師公會、護理師公會),為《人民團體法》與各醫事人員法的共同架構。
核心知識點
- 公會雙重管轄原則:一般行政事務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目的事業 → 衛生主管機關
- 理事、監事任期:3年;連任比例:不超過 1/2;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 全國聯合會代表:不限理事監事,可為普通會員代表
- 同一區域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