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110年時甲顧客上門要求驗光所提供其於108年時驗光紀錄與醫師開具之醫囑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B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C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D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情境為:民國110年時,顧客要求驗光所提供其在108年時的驗光紀錄及醫師開具之醫囑單。考查《驗光人員法》關於業務紀錄保存年限,以及違規不提供的罰則規定。

選項分析

(A) 需經醫師同意方可提供 錯誤。顧客有權查閱自身的驗光紀錄,無需經醫師同意。驗光所應依顧客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不存在需經第三方同意的規定。

(B) 因紀錄已超過保存年限,可以不提供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至少保存3年。本題108年的紀錄,在110年時(即2年後)仍在3年保存年限之內,故不得以超過保存年限為由拒絕提供。

年限計算: 108+3=111(民國年)108 + 3 = 111 \text{(民國年)} 紀錄最晚保存至民國111年,110年查詢時仍在保存期限內。

(C) 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可以不提供 錯誤。依法規,驗光所不僅需保存自身的業務執行紀錄,也需妥善保管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且應同樣提供給當事人查閱。「醫囑單非驗光所執行業務」的說法雖有一定邏輯,但法律明文規定醫囑單屬驗光所應保管的文件範圍,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提供。

(D) 若無法出具資料,可處驗光所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答案)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違反紀錄保管義務(包括未妥善保管、未依規定保存,或當事人要求提供時無法出具),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解析

本題正向題,問「何者正確」。答案為 D

本題的核心法規是《驗光人員法》第20條及其罰則:

驗光所業務紀錄保存義務

  • 保存對象:業務執行紀錄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 保存期限:至少3年
  • 提供義務:當事人要求時,應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違規罰則(新臺幣1萬~5萬元罰鍰)

  • 未製作業務紀錄
  • 未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 未依規定於紀錄、報告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
  • 未妥善保管紀錄或保存未滿3年

本題時間軸:

時間點事件
民國108年顧客驗光,產生驗光紀錄 + 醫囑單
民國111年3年保存期限屆滿
民國110年顧客查詢(仍在保存期限內)→ 驗光所必須提供

選項B的錯誤在於誤認110年時已超過保存年限(事實上108+3=111年,110年尚未到期)。選項C錯在醫囑單也屬法定保管範圍。選項D正確描述了罰鍰金額範圍。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業務紀錄保存年限:3年
  • 保存範圍包含:業務執行紀錄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 當事人有權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驗光所不得拒絕
  • 違反保存/提供義務 → 罰鍰: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 時間計算:108年紀錄保存至111年,故110年查詢仍在保存期限內

參考資料

  1. 驗光人員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驗光人員罰則概要(vocus)
  3. 驗光人員法——6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