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根據驗光人員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驗光生若欲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報請備查?
A10日內
B20日內
C30日內
D45日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第10條第1項關於驗光生停業時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法定期限。
選項分析
(A) 10日內 錯誤。驗光人員法並未規定10日的報備期限。
(B) 20日內 錯誤。驗光人員法並未規定20日的報備期限。
(C) 30日內 正確。《驗光人員法》第10條第1項明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D) 45日內 錯誤。驗光人員法並未規定45日的報備期限。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驗光所(包含驗光生執業所)如有停業或歇業情形,必須在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原核發開業執照的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申報備查。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使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驗光所的營業狀態,維持對醫事機構的有效監管。
需要特別記住的配套規定:
-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 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 重新開業時,應重新申請開業登記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停業/歇業 → 自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報備
- 停業期限上限:1 年(逾期視同歇業)
- 報備對象: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地方衛生局)
- 類似的「30日」規定廣泛存在於各醫事人員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等),考生宜一併記憶
新政策/指引改變
《驗光人員法》於中華民國105年(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設有10年過渡期(落日條款)。2016年至今法規本身規定未變,停業報備期限始終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