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驗光師與驗光生之工作業務範圍,最大的差別為下列何者?
A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B遠近視之驗光
C依醫師開立之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D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第12條與第13條所規定的驗光師(optometrist)與驗光生(optical dispenser)業務範圍的最大差別。
選項分析
(A) 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 非最大差別。依驗光人員法,驗光師和驗光生均可執行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故兩者在此業務上相同,非差別所在。
(B) 遠近視之驗光 非最大差別。驗光生業務涵蓋「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及老花之驗光」,驗光師亦包含此業務。兩者均可進行一般遠近視驗光,此非主要差異。
(C) 依醫師開立之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非最大差別。驗光師與驗光生均可依醫師開立之照會單或醫囑單執行驗光,此為共同業務項目,非差別所在。
(D) 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正確,為最大差別。依《驗光人員法》第12條,「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屬驗光師的業務範圍,但依第13條,驗光生的業務範圍並不包含此項目。低視力照護(low vision care)涉及更複雜的評估與特殊輔具(放大鏡、電子助視器等)之處方與訓練,需要更深厚的專業背景,因此僅限驗光師執行。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12條(驗光師業務)與第13條(驗光生業務)的核心差異在於:
| 業務項目 | 驗光師 | 驗光生 |
|---|---|---|
| 一般性近視、遠視、散光、老花驗光 | ✅ | ✅ |
| 一般隱形眼鏡配鏡 | ✅ | ✅ |
| 依醫師醫囑單所為之驗光 | ✅ | ✅ |
| 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 ✅ | ❌ |
低視力者(low vision patients)是指即使矯正後視力仍低於 0.3 或視野缺損嚴重者,需要使用特殊輔助器具(如光學放大鏡、電子助視器、特製遮光鏡等)來維持日常生活功能。教導使用這些輔具需要完整的低視力復健訓練,是驗光師與驗光生業務範圍的最主要區別。
核心知識點
- 驗光師(optometrist)= 大學四年制畢業,業務較廣
- 驗光生(optical dispenser)= 專科/高職背景,業務較窄
- 唯驗光師可執行: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
- 共同業務:一般驗光、一般隱形眼鏡配鏡、依醫囑驗光
- 兒童驗光限制:15歲以下須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進行;未滿6歲不得驗光(兩者皆同)
臨床重要性
低視力照護是視力保健的重要一環。低視力者雖無法以一般眼鏡完全矯正,但透過適當的輔具訓練,仍能維持閱讀、移動等日常功能,提升生活品質。此業務需具備視光學(optometry)進階訓練,故法律上僅賦予驗光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