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眼球法規
不具有驗光人員資格,卻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依規定的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對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的罰則規定(第43條)。
選項分析
(A)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金額偏低,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的規定。
(B) 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錯誤。此非法定罰鍰範圍。
(C)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而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 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罰鍰 錯誤。此金額超出法定上限,且法條並未設定此罰鍰額度。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43條明定:「非驗光人員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停止業務,其不停止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背景說明:
- 《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2016年)1月6日公布施行
-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設有10年過渡期(落日條款),讓原從事驗光配鏡的業者有機會取得合法資格
- 過渡期(落日條款)已於**民國114年(2025年)**正式屆滿
- 2025年起,所有從事驗光業務者均須具備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否則依第43條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
此罰則適用對象:眼鏡行從業人員、坊間驗光人員等,只要未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執照而擅自執行驗光業務(屈光狀態測量、隱形眼鏡配鏡等),均受此罰則規範。
核心知識點
- 無照擅自驗光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驗光人員法第43條)
- 同條規定:命其立即停止業務;不停止者按次連續處罰
- 落日條款(過渡期10年)已於2025年屆滿,正式全面執法
- 對比記憶:醫師法無照行醫也有類似行政罰機制,兩者可一併比較記憶
新政策/指引改變
2025年驗光人員法10年過渡期屆滿,原本因落日條款暫緩執行的罰則正式生效。地方衛生局已開始全面稽查,無照驗光業者面臨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須立即停業。此為本題出現在2025年考題的重要時代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