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法規

有關驗光生公會理監事職務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B理監事任期為三年
C理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D理監事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生公會理監事職務規定——依據《驗光人員法》第32條,規範驗光人員公會的理事、監事任期及連任限制。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需找出與法律規定不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驗光人員法》第32條原文:「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A)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法條明確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敘述正確

(B) 理監事任期為三年 ✅ — 法條明確規定「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敘述正確

(C) 理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 此為公會治理的一般規定,允許非直轄市公會代表當選,敘述正確

(D) 理監事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 — 法條規定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1/2),並非三分之二(2/3)。此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即錯誤的選項)。

《驗光人員法》第32條明確規定理監事連選連任的上限為「不得超過二分之一」,而非選項D所述的「三分之二」。此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確保公會領導層有一定程度的人員更新,避免長期由固定人員把持,維護公會民主運作。

數字比較:

  • 法條規定:連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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