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法規

驗光所因疫情影響被迫暫時歇業時,依驗光人員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A三十日
B十五日
C六十日
D六個月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停業/歇業報備期限——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0條(適用於驗光人員個人執業登記)及相關條文,規定驗光所因各種原因(包括疫情影響)被迫暫時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多久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選項分析

《驗光人員法》第10條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同法關於驗光所的相關條文亦採相同30日原則。

(A) 三十日 — 符合《驗光人員法》規定,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備,此為正確答案

(B) 十五日 — 十五日(半個月)為部分其他行政報備事項的期限,但不適用於驗光所停業/歇業報備,此選項錯誤

(C) 六十日 — 六十日為部分醫療機構相關規定的期限,不適用於本情境,此選項錯誤

(D) 六個月 — 六個月期限過長,與法條規定不符,此選項錯誤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三十日

《驗光人員法》明確規定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即縣市衛生局)備查。此規定無論停業原因為何(包括疫情影響導致的被迫歇業),均適用相同的30日期限。

立法目的在於讓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轄區內驗光所的營運狀況,以便統計、管理及必要時通知相關事宜(如民眾尋找驗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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