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眼球法規

驗光生執行業務時,若有遇到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如何處置?

A教導使用低視能輔助工具
B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C應會同另一位驗光師指導下配鏡
D開立驗光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驗光人員法》中驗光生執行業務時,遇到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的法定處置義務。

選項分析

(A) 教導使用低視能輔助工具
低視能輔助工具(如放大鏡、助視器等)的評估與指導屬於低視能復健專業範疇,並非驗光生的法定義務,且直接給予輔具指導而未先轉介診斷,恐有延誤病情之虞。此選項不正確。

(B) 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 ✅ 正確答案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3項明確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這是驗光人員(含驗光師與驗光生)的法定義務,目的在於確保有潛在眼部病變的個案能及時獲得醫療評估。

(C) 應會同另一位驗光師指導下配鏡
「會同另一位驗光師」的規定適用於特定情境(如 6 歲以上未滿 15 歲者之隱形眼鏡驗光,應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進行),但並非針對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的處置方式。此外,視力無法矯正至正常可能代表有眼部器質性病變,靠配鏡無法解決,應轉介診治而非繼續配鏡。此選項不正確。

(D) 開立驗光單
開立驗光單屬於驗光業務的常規流程,但這並非對「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此特殊情況的適當處置。單純開立驗光單而不轉介,有可能延誤潛在眼疾(如白內障、青光眼、視網膜病變等)的診斷與治療。此選項不正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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