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眼球法規

有關驗光所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法定之機構執行業務3年以上者為限。
B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C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D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可由具驗光人員執照者代理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中有關「驗光所」的設立與管理規定,包括:申請設立的執業年資要求、名稱使用與變更的核准機關、相關辦法的訂定機關,以及負責驗光人員不能執行業務時的代理資格規定。

選項分析

(A) 「申請設立驗光所之驗光生,以在法定之機構執行業務3年以上者為限。」 不正確。《驗光人員法》規定申請設立驗光所,驗光生需在法定機構執行業務滿 2年以上(驗光師則需1年以上)。「3年」的描述有誤,且驗光師與驗光生的年資要求不同,是常考混淆點。

(B)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正確。《驗光人員法》明文規定,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須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此為地方主管機關的職權。此外,非驗光所不得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C)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正確。名稱使用與變更的核准確實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如B選項所述),但「名稱使用與變更之規範、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等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而非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訂定。這是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的重要考點。

(D) 「驗光所之負責驗光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可由具驗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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