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眼球法規

下列何者不具驗光人員考試資格?①6年前被發現曾有冒名頂替公務人員考試之情事者 ②被發現3年內曾在公務人員考試中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之情事者 ③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1年者 ④被發現將驗光人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A僅①②
B③④
C僅②④
D①②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考試資格喪失的情形,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以及《驗光人員法》中廢止執業執照及證書相關規定。題目以①②③④四種情境組合,測驗考生辨別哪些情形確實導致不具考試資格。

選項分析

先逐一判斷四種情境:

①「6年前被發現曾有冒名頂替公務人員考試之情事者」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有冒名頂替情事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已過6年(超過5年禁考期),禁考期已屆滿,已可應考。→ 仍具考試資格 ❌(不在不具資格之列)

②「被發現3年內曾在公務人員考試中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之情事者」

依同法第19條,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情事者,「自發現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應考」。「3年內曾被發現」即發現日距今未滿5年,禁考期尚未屆滿。→ 不具考試資格

③「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1年者」

依《驗光人員法》,「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第8條),但此規定限制的是執業登記,並非考試資格。不具考試資格的是「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而非執業執照。→ 仍具考試資格 ❌(不在不具考試資格之列)

④「被發現將驗光人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