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眼球法規
驗光生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得為下列何處分?①警告②撤銷其決議 ③撤免其理事、監事 ④限期整理
A①④
B②④
C①②
D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生公會(屬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兩者均得為的處分種類。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兩機關共同享有的處分權限僅限於部分較輕微的措施。
選項分析
①警告:《人民團體法》第58條明文規定,警告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故警告是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得為的處分。✅
②撤銷其決議:同條規定,撤銷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故撤銷其決議亦是兩機關均得為的處分。✅
③撤免其理事、監事:此屬較重處分,依法僅「主管機關」(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或地方社政單位)方得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單獨為之。❌
④限期整理:同上,限期整理屬較重之處分,法條列為主管機關的獨有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之。❌
答案解析
《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2項明定:
「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因此,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對驗光師公會)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兩者均得為的處分,僅有:①警告與②撤銷其決議。
至於③撤免其理事、監事及④限期整理,屬主管機關之獨有職權,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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