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眼球法規

有位驗光生預計出國進修半年,他將在六月一日出國,則依驗光人員法之規定,正確辦理方式為何?

A應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B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C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D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停業的法定辦理程序,包含辦理期限(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及執業執照的處理方式(停業:登記後發還;歇業:登記後收回)。本題測驗考生對「停業」與「歇業」的差異,以及辦理時限和執業執照處置的正確理解。

選項分析

(A) 應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 「五月三十一日」相當於出國前一天才辦理,時間點邏輯有誤,且「出國」是「事實發生」後的事,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備查——六月一日出國為事實發生日,加三十日為六月三十日前辦理。此選項日期錯誤,雖執業執照「發還」是正確的,但整體選項因日期錯誤而不正確。

(B) 應於同年六月一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時間點(六月一日前)在出國當天,不合邏輯。此外,停業是「發還」執業執照,而非「收回」。兩個錯誤:日期錯誤(應為六月三十日前)及執照處理錯誤(收回→應為發還)。

(C)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收回其執業執照 ❌ 時間點正確(六月一日 + 三十日 = 六月三十日前),但執照處理方式錯誤。停業時是「發還」其執業執照,而非「收回」。「收回」是歇業時的處理方式。

(D) 應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備查,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發還其執業執照 ✅ 時間點與執照處置方式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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