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法規
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停業處分
B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C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D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之罰則,及廢止驗光人員證書後的法律效果(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用 ✅ 標記正確陳述,❌ 標記錯誤陳述(=答案)。
(A) 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以停業處分 ✅ 此為正確陳述。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違反者處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停業處分。
(B) 受停業處分而未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 此為正確陳述。受停業處分而繼續執業者(未遵停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開業執照,符合驗光人員法之規定。
(C) 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 此為正確陳述。此為層層加重之罰則設計:廢照→仍繼續開業→廢止負責人驗光人員證書,符合法規規定。
(D) 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者,必須依法應考,領取證書,重新申請驗光人員 ❌ 此為錯誤陳述(答案)。依驗光人員法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法律並未規定可以「重新應考取得證書」後再次執業;廢止驗光人員證書是終局性的處分,不是可以重考恢復的暫時限制。
答案解析
本題考的是驗光人員法罰則體系的層次結構,以及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的法律效果:
罰則遞進體系:
- 不正當招攬業務 →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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