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法規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包含下列何者?①簽名或蓋章 ②執行年、月、日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①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驗光人員依《驗光人員法》執行業務時,製作紀錄所應包含的必要項目。
選項分析
本題選項為組合式,須判斷以下三項是否均為法定必要紀錄內容:
- ①簽名或蓋章
- ②執行年、月、日
- ③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
依《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A) ①②③:①②③三項均為法條明文規定,完整正確。
(B) ①②:遺漏了③(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不完整。
(C) ②③:遺漏了①(簽名或蓋章),不完整。
(D) ①③:遺漏了②(執行年、月、日),不完整。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完整規定了三個要素:
- 簽名或蓋章(①):確認業務執行者之身份
- 執行年、月、日(②):建立紀錄的時間可追溯性
- 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③):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及資料取得權
三者缺一不可,故①②③全部正確,答案為 (A)。
核心知識點
- 《驗光人員法》第 13 條為「業務紀錄」核心條文,需熟記三要素:簽名/蓋章 + 年月日 + 依要求提供報告
- 紀錄須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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