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眼球法規
有關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任用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3個月
B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
C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D曾在其他機關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6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驗《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中關於公立機關醫事人員初任試用的相關規定,包括試用期長度、試用結果處理、試用期間限制及免試用條件。
選項分析
(A) 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先予試用3個月 ❌(此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規定,醫事人員初任各級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相當之經驗一年以上者,先予試用一年(非3個月)。題目選項所述「3個月」有誤。
(B)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醫事人員任用;成績不及格者,停止試用,並予解職 ✅(此為正確陳述)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試用期滿後依成績決定正式任用或解職,此敘述正確。
(C) 試用人員不得兼任各級主管職務 ✅(此為正確陳述) 試用期間屬於觀察評估階段,不得擔任主管職,此規定與一般公務人員試用規範一致,正確。
(D) 曾在其他機關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6個月以上者,免予試用 ✅(此為正確陳述) 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免試用條款,具有相近性質職務經歷 6 個月以上者,得免予試用。此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關鍵錯誤點:試用期為一年,而非 3 個月。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試用規定核心摘要:
-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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