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3)
依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A七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關於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法定期限規定。
選項分析
(A) 七日:錯誤,7日為部分法規(如醫療機構)的短期報備期限,不適用驗光所停歇業。
(B) 十五日:錯誤,15日非驗光人員法所規定的期限。
(C) 三十日:正確,依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D) 六十日:錯誤,60日遠超法規規定,且若逾30日未報備已屬違規。
答案解析
依驗光人員法相關條文:「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同條文亦規定:
-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
-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同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
三十日的規定是驗光所管理的標準時限,與多數醫事機構法規一致,便於主管機關掌握業者動態。
核心知識點
- 驗光人員法:驗光所停業或歇業 → 事實發生之日起 30日內 向原發照機關備查
- 同樣適用30日規定的情況:登記事項變更(亦為30日內申報)
- 停業期間上限:1年,逾1年必須辦理歇業
- 違反報備規定者,依法可處罰鍰
- 記憶口訣:驗光所開/停/歇 → 30日是標準時限
參考資料
- [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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