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3)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終止勞工勞動契約;或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預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其預告期間規定,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必須於幾日前預告?
A90日前
B60日前
C120日前
D30日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雇主及勞工)
選項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同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之勞工,若欲預告雇主終止契約,應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期間相同。
(A) 90日前 — 錯誤。勞動基準法無90日前預告之規定,90天屬部分國家或特殊高階職位慣例,非台灣勞基法規定。
(B) 60日前 — 錯誤。勞基法無60日前預告之規定。
(C) 120日前 — 錯誤。勞基法無120日前預告之規定。
(D) 30日前 — 正確。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雇主或勞工(不定期契約)均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答案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預告期間三級制:
| 繼續工作年資 | 預告期間 |
|---|---|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10日前 |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20日前 |
| 三年以上 | 30日前 |
依第15條,不定期契約之勞工預告雇主終止契約時,準用上述規定。因此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勞工應於三十日(30日)前預告雇主,答案為 (D)。
考題中說明「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預告終止」或「不定期契約勞工預告雇主終止」,二者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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