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3)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行為例外不罰者為:
A檢驗師為之
B放射師為之
C職能治療師為之
D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業務之例外不罰情形
選項分析
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罰鍰;但有法定例外情形者不罰,包括:
- 於認可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科系學生或五年內畢業生
- 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A) 檢驗師為之 — 不在法定例外之列。檢驗師(medical technologist)屬醫事人員,但其業務範圍為實驗室檢驗,不包含驗光,亦非驗光人員法例外不罰之對象。
(B) 放射師為之 — 不在法定例外之列。放射師(radiologist technologist)業務為醫學影像放射作業,與驗光無關,亦無例外不罰依據。
(C) 職能治療師為之 — 不在法定例外之列。職能治療師(occupational therapist)雖可能涉及視知覺評估,但並非驗光人員法明定之例外對象。
(D)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 正確。法條明文規定「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屬例外不罰情形。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驗光(或視力表量測),受法律保護而不受罰。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46條(罰則)明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下列情形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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