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2)

有關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B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C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
D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法定期限——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8條,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非十日)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選項分析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為錯誤選項,即答案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明文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並非十日。此選項將天數誤植為十日,故為錯誤敘述。

(B)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2項:「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此為正確敘述。

(C) 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 ✅

  • 同上,與法條規定一致,為正確敘述。

(D)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停業後,應於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此為正確敘述。

答案解析

本題是反向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 (A)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選項(A)誤將三十日改為「十日」,不符合法規,故為錯誤敘述。

注意:同法第10條對驗光人員個人停業/歇業也適用相同的三十日報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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