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2)
有關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B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C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
D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向主管機關報備的法定期限——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8條,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非十日)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選項分析
(A)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此為錯誤選項,即答案)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明文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並非十日。此選項將天數誤植為十日,故為錯誤敘述。
(B) 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 ✅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2項:「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此為正確敘述。
(C) 若停業逾一年以上者,應辦理歇業 ✅
- 同上,與法條規定一致,為正確敘述。
(D) 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停業後,應於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此為正確敘述。
答案解析
本題是反向題(問「何者錯誤」),答案為 (A)。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選項(A)誤將三十日改為「十日」,不符合法規,故為錯誤敘述。
注意:同法第10條對驗光人員個人停業/歇業也適用相同的三十日報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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