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2)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規定應:
A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
B登記事項變更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C其所屬驗光人員無須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D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停業、歇業或登記事項變更的法定程序——依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停業應於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選項D正確);歇業則須辦理登記並收回執照;登記事項變更亦須辦理變更登記。
選項分析
(A) 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 ❌
- 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歇業或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應由主管機關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選項A描述相反,為錯誤敘述。
(B) 登記事項變更無須辦理變更登記 ❌
- 驗光人員法第20條規定,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選項B描述相反,為錯誤敘述。
(C) 其所屬驗光人員無須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4項規定,驗光所停業、歇業時,其所屬驗光人員應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選項C為錯誤敘述。
(D) 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正確答案)
- 驗光人員法第18條第3項明文規定:「停業者,應由主管機關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此選項正確描述法定程序。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
依驗光人員法第18條,驗光所停業時,主管機關應於其開業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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