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2)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業務需罰者為:

A進行視力表量測者
B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C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下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
D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自取得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中,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而執行驗光業務的罰則,以及法條列出的不罰例外。公告答案為全給分,關鍵在於題目問「需罰者」,但選項多落在法定例外或文字設計有爭議,無法形成穩定的單一正解。

選項分析

(A) 進行視力表量測者

《驗光人員法》第45條但書將「視力表量測」列為例外,單純視力表量測不等同完整驗光業務。若題目問「需罰者」,此選項通常不應列為需罰。→ 不適合作為唯一需罰答案。

(B)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同條但書亦列出「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為不罰例外。→ 不需罰。

(C)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下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

法條明列相關科系學生在認可機構、醫師或驗光師指導下實習,屬於不罰例外。→ 不需罰。

(D) 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自取得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法條文字為「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選項寫「三年內」雖未完整等同法條的五年範圍,但三年內本身仍包含於五年內,因此若依字面判斷,也不宜直接視為需罰。→ 題目設計容易造成爭議。

答案解析

本題採公告答案全給分。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未具驗光人員資格而執行驗光業務原則上會受罰,但條文同時列出數個不罰情形,包括相關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在一定條件下實習、視力表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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