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2)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業務需罰者為:

A進行視力表量測者
B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C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下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
D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自取得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中關於不具驗光人員資格執行驗光業務的罰則,以及法定免罰例外情形。本題 correct_option 為「送分」,代表當年考試官方送分,原因可能是題目有爭議或法條修正。仍依法條解析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進行視力表量測者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5條但書規定:「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屬於不罰的例外情形。因此選項A「進行視力表量測者」若單純執行視力表量測(非完整驗光業務),不需受罰。→ 若題目問「需罰者」,本選項為不需罰(可能是答案之一)。

(B) 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5條但書: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執行驗光相關業務,屬於不罰的例外情形。→ 本選項不需罰

(C)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下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5條但書第一款:在認可機構、醫師或驗光師指導下實習的相關科系學生,屬於不罰的例外情形。→ 本選項不需罰

(D) 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自取得學位日起三年內之畢業生

依據《驗光人員法》第45條但書,畢業生豁免期為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非三年)。選項D說「三年內」與法條規定「五年內」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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