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1)
驗光生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得為下列何種處分?①由主管機關警告 ②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③由主管機關撤免其理事、監事 ④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 ⑤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要求章程之修改 ⑥依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A①②③
B②④⑤
C①②④
D①⑤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中,驗光師(生)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主管機關與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各自可採取的處分種類。
選項分析
本題涉及驗光人員法第38條(公會監督處分)的規定。條文內容如下:
驗光師公會或驗光生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換言之: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可執行:①警告、②撤銷決議、③撤免理事監事、④限期整理(共四項)
- (衛生)主管機關只可執行:①警告、②撤銷決議(共兩項)
(A) ①②③:包含「撤免其理事、監事③」——撤免理事監事只能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為之,衛生主管機關無此權力。❌
(B) ②④⑤:⑤「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要求章程之修改」並非驗光人員法第38條明列的處分種類。❌
(C) ①②④:①由主管機關警告(合法,第38條第2項)、②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合法,第38條第2項)、④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整理(合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三項均有法律明文依據。✅
(D) ①⑤⑥:⑤「要求章程之修改」不在第38條列舉處分之內;⑥「依理事會、監事會或大會之決議處分」亦非法律明定的行政處分種類。❌
答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