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1)
驗光所執行業務,應妥為保管下列那些資料,至少保存3年?①醫師開具之照會單 ②驗光結果報告③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紀錄 ④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所填具之轉介單
A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③
C僅②③
D僅①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第20條 — 驗光所業務記錄保管義務
選項分析
題目列出四類資料:
- ①醫師開具之照會單
- ②驗光結果報告
- ③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紀錄
- ④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所填具之轉介單
(A) ①②③④ 全部保存至少3年 — 正確。
(B) 僅①②③ — 錯誤。轉介單(④)亦屬業務執行紀錄,同樣須保存。
(C) 僅②③ — 錯誤。照會單(①)和轉介單(④)均未包含。
(D) 僅①④ — 錯誤。驗光結果報告(②)和配鏡紀錄(③)未包含。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A)。
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應妥為保管下列資料,至少保存3年:
- 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 驗光結果報告(執行業務紀錄之一部分)
- 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紀錄
- 轉介至醫療機構診治時所填具之轉介單
違反此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罰則,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所有與驗光業務相關的紀錄(包含照會來源文件、驗光執行記錄、配鏡記錄、轉介文件)均須一律保存3年。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資料保存年限:最少3年
- 保存範圍:所有業務相關文件(照會單、驗光報告、配鏡紀錄、轉介單)缺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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