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1)

有關驗光人員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衛生福利部通過
B由總統公布
C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D驗光人員包含驗光師及驗光生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的立法程序與基本背景知識。在台灣,法律的立法程序為:行政院提案 → 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 → 送請總統公布。衛生福利部(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是行政機關,無權「通過」法律。

選項分析

(A) 由衛生福利部通過 ❌ 錯誤陳述(本題答案)。衛生福利部是法律的主管機關(行政執行機關),並非立法機關,無權「通過」法律。《驗光人員法》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僅負責草案研擬、推動及後續執行。

(B) 由總統公布 ✅ 正確陳述。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再由總統公布。《驗光人員法》由時任總統馬英九(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071號)公布,程序正確。

(C) 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 正確陳述。《驗光人員法》確實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西元2016年1月6日)**由總統正式公布施行,此為該法的正式公布日期,有總統府公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071號)為憑。

(D) 驗光人員包含驗光師及驗光生 ✅ 正確陳述。依《驗光人員法》第1條及第2條,「驗光人員」係指**驗光師(optometrist)驗光生(optic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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