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1)
驗光所的事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有那些?①驗光所停業規定 ②驗光所設置標準 ③驗光所申請條件之制定 ④驗光人員申請設立驗光所之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
A①②
B③④
C①④
D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中,哪些驗光所相關事務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的規定範圍,哪些屬於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的事務。
選項分析
首先逐一分析四個項目:
① 驗光所停業規定 依《驗光人員法》,驗光所停業或歇業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即地方主管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報請備查,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規定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執行,非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制定的事項。
② 驗光所設置標準 依《驗光人員法》第17條,驗光所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衛生福利部已另訂《驗光所設置標準》(獨立法規),規定樓地板面積等設置要求。屬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③ 驗光所申請條件之制定 同上,依《驗光人員法》第17條,驗光所的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條件(含申請人資格、程序等)屬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範疇。屬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④ 驗光人員申請設立驗光所之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 依《驗光人員法》第17條,申請設立驗光所須有執行業務年資(驗光師2年以上、驗光生5年以上),而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年資採計的認定標準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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