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眼球法規(1)

為調和雇主與離職勞工利益,競業禁止的效力應予充分實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雇主所在區域是競業禁止區域
B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原雇主商業利益,縱在境外亦應包含在競業禁止內
C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D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第9條之1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post-employment non-compete clause)」的規定,尤其聚焦於約定的有效成立要件,包括書面要求及其他效力條件。

選項分析

(A) 原雇主所在區域是競業禁止區域 ✅ 正確陳述。競業禁止的地理範圍可包含原雇主所在區域,這是合理且常見的競業禁止約定範疇。法律要求競業禁止的「區域」未逾合理範疇即可,原雇主所在區域當然可納入。

(B) 若有實質競爭行為,損害原雇主商業利益,縱在境外亦應包含在競業禁止內 ✅ 正確陳述。競業禁止的效力在於保護雇主的「正當營業利益(legitimate business interests)」,若離職員工在境外對雇主造成實質競爭損害,依禁止約定的精神及合理解釋,境外的競業行為亦在約束範圍之內(依實質損害原則)。

(C)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 ✅ 正確陳述。《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款明定: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若約定期間超過2年,依法縮短為2年,不影響其他約定的效力。

(D)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錯誤陳述(本題答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前項約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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