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法規(2)
驗光人員如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將遭受下列何種處分?
A沒收其租借所得
B受罰鍰處分
C受停業處分
D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時,依《驗光人員法》規定應受到的法律處分。這是考試常見的「罰則」題型,需區分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證書等不同處分的適用情境。
選項分析
(A) 沒收其租借所得 → 《驗光人員法》並無「沒收」的處分規定,錯誤。
(B) 受罰鍰處分 → 罰鍰通常適用於較輕微的違規(如未依規定辦理繼續教育等),並非證照租借的法定處分,錯誤。
(C) 受停業處分 → 停業處分適用於其他違規情形,並非證照租借的法定處分,錯誤。
(D) 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 《驗光人員法》明確規定,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正確。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驗光人員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驗光人員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驗光人員證書。
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因為:
- 廢止證書(非僅廢止執業執照)意味著永久失去驗光人員資格
- 依同法規定,「曾受廢止驗光人員證書處分者,不得充驗光人員」
- 廢止證書後,執業執照亦應隨之廢止
處分層級由輕至重:罰鍰 → 停業 → 廢止執業執照 → 廢止驗光人員證書(最重)
證照租借行為嚴重違反職業倫理,等同於讓無資格者冒名執業,危及公眾安全,故法規採取最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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