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法規(2)
就矯正視力為基準,下列何者符合低視力者之定義:①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5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 0.05 ③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小於 0.1 ④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A僅②
B僅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僅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鑑定標準中,「低視力(low vision)」的定義與矯正視力標準,哪些情形符合低視力者之法定定義。
選項分析
本題考查台灣法規對「低視力」的定義。根據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6條,「低視力者」係指視力達視覺功能障礙(視障)認定標準者,即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最輕度(輕度)以上之視覺功能障礙標準。
依台灣「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視覺功能障礙輕度(最低等級)標準,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即屬低視力:
-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3
- 矯正後優眼視力為 0.3,另眼視力小於 0.1(不含)
- 矯正後優眼視力 0.4,另眼視力小於 0.05(不含)
逐一判斷題目中的情境:
①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 0.5 → 視力看不到0.5但尚未達0.3的門檻,不符合低視力(視障)標準。台灣法規標準為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而非0.5。❌
②矯正後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 → 符合輕度視覺功能障礙標準(優眼0.4、另眼小於0.05)。✅ 符合低視力定義。
③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 → 符合輕度視覺功能障礙標準(優眼0.3、另眼小於0.1)。✅ 符合低視力定義。
④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 → 直接符合最低等級視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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