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法規(2)

驗光生認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當時,首先應採下列那一種方式救濟?

A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訴願
B向高等法院提行政訴訟
C向行政院提行政訴願
D向衛生福利部主管機關訴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台灣行政救濟程序——對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先提起訴願,再考慮行政訴訟(訴願前置主義)。

選項分析

(A) 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訴願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此為行政救濟第一步,正確。

(B) 向高等法院提行政訴訟 高等法院屬普通法院,行政訴訟應向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且必須先經訴願程序,此選項錯誤。

(C) 向行政院提行政訴願 訴願管轄並非一律向行政院,應依《訴願法》第4條,視原行政處分機關之層級,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而非一律向行政院。此說法過於絕對,錯誤。

(D) 向衛生福利部主管機關訴願 此選項可能在特定情況下正確(如不服縣市衛生局處分),但並非「首先應採取」的通用正確答案。本題問的是一般原則,通用答案為「向上一級行政機關」,而非指定特定機關。此選項具體程度不當,錯誤。

答案解析

台灣行政救濟程序遵循「訴願前置主義」:

  1. 第一步:訴願——不服行政處分,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
  2. 第二步:行政訴訟——訴願遭駁回後,方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管轄層次:

  •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機關處分 → 向縣市政府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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