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眼球法規(2)
依勞動基準法第 9條之 1之規定,雇主合法的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此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多少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合法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post-employment non-compete agreement)」的期間上限。
選項分析
(A) 1年 依法最長可達2年,1年雖符合法律上限內,但不是法定「最長」期間,此選項作為「最長」答案錯誤。
(B) 2年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3項明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此為正確答案。
(C) 3年 超過法定上限2年,逾期者依法縮短為2年,此選項錯誤。
(D) 5年 遠超法定上限,錯誤。
答案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競業禁止四要件)規定,雇主欲與勞工簽訂合法的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符合: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競業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每月不低於離職時平均工資的50%)
其中,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者法律自動縮短為2年。
核心知識點
- 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期間:2年(超過者縮為2年)。
- 四要件缺一不可,否則約定無效。
- 補償金:每月不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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