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護理精社護理(2)

根據內政部對獨居老人之界定標準,下列何者符合?①70歲個案喪偶,與心理年齡未滿3歲的成年女兒同住 ②70歲個案與小4歲的太太同住,獨子結婚定居國外 ③70歲個案喪偶和獨子同住,該子每週二和三因工作出差不在家

A僅①
B①②
C①③
D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內政部「獨居老人」認定標準

「獨居老人」係社會福利與長期照顧資源評估的重要對象。依內政部函釋及各縣市老人福利自治條例的共通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大核心條件:

  1. 年齡:65 歲以上。
  2. 居住情形:長輩雖未必真正一人居住,但同住者若屬「無法提供互助照顧」之身分,仍視為獨居。可歸納為四種情形:
    (1) 僅一人設戶(真正單身同住者)。
    (2) 僅與年滿 65 歲之配偶同住。
    (3) 僅與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中度以上、或心智功能嚴重受限的人同住。
    (4) 同住親屬因就學、就業長期不在家(例如外地、海外)而無法常態照顧。

只要同住者屬上列無照顧能力或長期不在家,即使戶籍仍在同一處,該長者仍可被列為「獨居老人」對象。

選項分析

① 70 歲喪偶長者,與心智年齡<3 歲的成年女兒同住
‧ 女兒屬嚴重心智障礙者,無照顧能力 → 符合第 (3) 點。
‧ 結論:符合「獨居老人」。

② 70 歲長者與 66 歲之妻同住,獨子定居國外
‧ 配偶亦 ≥65 歲,同屬老老相依 → 符合第 (2) 點。
‧ 子女雖存在但居住海外,無法日常照顧 → 更符合「子女長期不在家」情形。
‧ 結論:符合「獨居老人」。

③ 70 歲喪偶長者與成年兒子同住,兒子每週二、三出差不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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