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醫物幅安(1)

人員劑量佩章及肢端劑量計之監測周期,下列敘述那些正確? ①6個月應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 ②4個月得免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 ③原則上為 1個月 ④3個月內視情況可調整

A僅①②
B僅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台灣《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中有關人員劑量佩章及肢端劑量計監測周期的規定,需判斷四個敘述中哪些正確。

法規背景

依據《輻射工作人員體外劑量評定技術規範》(由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為核能安全委員會頒布),關於人員劑量佩章(個人劑量計)及肢端劑量計的監測周期規定如下:

  1. 原則監測周期原則上為 1 個月
  2. 可調整範圍:場所主管得視作業性質及暴露危險程度調整,但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3 個月內可視情況調整,無需核定)
  3. 超過 3 個月的情況:若監測周期需超過 3 個月(即 3 個月以上),應報請主管機關(原子能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4. 4 個月:4 個月屬於超過 3 個月的情況,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非「得免報請核定」

逐條判斷

① 「6個月應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正確。6 個月明顯超過 3 個月上限,屬於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監測周期超過 3 個月即需核定,6 個月當然需要。

② 「4個月得免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錯誤。4 個月超過了 3 個月的上限,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非得免報請。這是最常見的混淆點。

③ 「原則上為 1 個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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