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放射治療(1)

輻射醫 療曝露品質保證作業,其校驗結果偏 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 異常時,進行品質保證專業人員,應即向誰報告?

A輻射醫 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
B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C行政院衛福部
D專職 輻射防護人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依台灣《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當品質保證作業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發生功能異常時,執行品質保證的專業人員有明確的即時回報義務,且回報對象有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直接向外部主管機關通報。

選項分析

(A)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 正確答案。依《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規定,校驗結果偏離誤差容許值或功能異常時,進行品質保證之專業人員應即向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主管報告。後續由該主管決策是否停機、改善或繼續使用。

(B)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核能安全委員會) 原子能委員會為輻射防護之主管機關,但品保作業的即時偏差回報,並非直接向外部政府機關通報,而是先在機構內部處理。

(C) 行政院衛福部 衛福部為醫療機構的主管機關,但不是輻射品保偏差的直接回報對象。

(D) 專職輻射防護人員 專職輻射防護人員負責輻射安全管理,與品質保證組織主管為不同職責,品保偏差應先回報品保組織主管,而非輻射防護人員。

答案解析

《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對偏離處理有完整的內部程序規定:

  1. 即時回報:品保專業人員發現偏差或功能異常 → 立即報告品質保證組織主管
  2. 決策機制:品保組織主管召集專業人員及醫療相關人員會商,判斷是否影響醫療曝露品質
  3. 暫停使用:於完成改善前應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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