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核醫診療(1)
以放射藥物來緩解骨轉移疼痛,病人出現下列情形時需特別小心使用,甚至不可使用,惟何者除外?
A先前接受骨髓抑制性化學治療
B病患預期壽命少於兩個月
C紅血球< 4,000,000 /mm³
D白血球< 2.5×10⁶/L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放射藥物骨轉移疼痛緩解治療(radionuclide bone pain palliation)的禁忌症與使用注意事項,重點在於骨髓功能評估指標。常用藥物包括 Strontium-89(Sr)、Samarium-153(Sm-EDTMP)、Rhenium-186(Re-HEDP)等 beta 放射性核種,這類藥物的主要副作用為骨髓抑制(myelosuppression),因此施打前須確認血球計數在可接受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先前接受骨髓抑制性化學治療 先前接受過骨髓抑制性化學治療(myelosuppressive chemotherapy)或放射治療的病患,骨髓儲備功能(bone marrow reserve)已受損,施打放射藥物後發生嚴重骨髓抑制的風險增加。EANM 指引及多數文獻均將「近期接受化療或廣泛骨骼放射治療」列為需謹慎或相對禁忌的情形。→ 需特別小心,正確的注意事項。
(B) 病患預期壽命少於兩個月 預期壽命(life expectancy)是使用骨痛緩解放射藥物的重要考量。放射性核種治療起效通常需要 2–4 週,且骨髓毒性的最低點(nadir)約在治療後 4–6 週出現,之後 8–12 週才恢復。若預期壽命過短,病患可能無法完整受益,且治療期間的骨髓抑制反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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