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核醫診療(1)

僅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但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達 1.11×10⁹ Bq(30 mCi)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人員幾名?

A輻射防護員 1名
B輻射防護員 1名,輻射防護師 1名
C輻射防護師 1名
D輻射防護員 2名,輻射防護師 1名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核台灣《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中,對於僅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且使用放射性物質活度達 1.11×1091.11 \times 10^9 Bq(30 mCi)以上之高劑量治療(如 131^{131}I 甲狀腺癌治療)的設施,應配置的輻射防護人員資格與數量。

選項分析

(A) 輻射防護員 1名 輻射防護員(較低層級)的資格不足以應對高劑量治療的輻射防護需求。法規要求高劑量治療設施需配置輻射防護師而非輻射防護員,故此選項錯誤。

(B) 輻射防護員 1名,輻射防護師 1名 僅從事核子醫學業務(無加速器)且活度達 30 mCi 以上高劑量治療,法規規定配置輻射防護師 1 名即可,不需另加輻射防護員,故此選項多配了人員,並不符合法規要求。

(C) 輻射防護師 1名 根據《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僅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但使用放射性物質活度達 1.11×1091.11 \times 10^9 Bq(30 mCi)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 1 名此為正確答案。

(D) 輻射防護員 2名,輻射防護師 1名 此配置超出法規最低要求,且加入了不必要的輻射防護員,不符合法規規定。

答案解析

台灣《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對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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