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骨科物治(2)
對於症狀的可激性( irritability )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其高低程度的判斷方式是引起症狀所需的活動量及症狀消失所需時間
B為可激性高的病患進行評估時,讓症狀加重的檢查手法應小心執行
C可激性高的病患必定有較嚴重的疼痛指數
D其高低程度與病患心理狀態可能相關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可激性(irritability)」是物理治療肌骨系統評估(musculoskeletal assessment)中的重要概念,屬於 SINSS(Severity, Irritability, Nature, Stage, Stability)架構的核心要素之一。可激性的高低由引起症狀所需的活動量以及症狀消退所需時間兩個維度共同決定,與疼痛嚴重程度(severity)是不同的構面。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須找出描述不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其高低程度的判斷方式是引起症狀所需的活動量及症狀消失所需時間 ✅ 正確。可激性(irritability)的評估依據為:(1) 引發症狀所需活動量(amount/vigor of activity required to aggravate symptoms);(2) 症狀消退所需時間(time for symptoms to settle)。此為 Maitland 概念的標準定義。
(B) 為可激性高的病患進行評估時,讓症狀加重的檢查手法應小心執行 ✅ 正確。可激性高的患者在評估時,引發症狀的動作或手法應謹慎操作,僅須評估至主動活動範圍末端即可,避免症狀長時間加重或延遲性疼痛(latent pain)。
**(C) 可激性高的病患必定有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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