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物治概論(2)
有關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一位應屆畢業剛考取物理治療師執照者可以為申請人,能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 設立物理治療所
B一連鎖物理治療所集團可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登記使用相同物理治療所名稱
C物理治療所對於物理治療紀錄,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 20 年
D物理治療所遷移至另一縣市開業時,不須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而可直接向新地點的主管機關申請開業執照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及《物理治療師法》中有關物理治療所設立、名稱使用、紀錄保存及遷移等法規規定。
選項分析
(A) 說法有誤。根據物理治療師法第19條,物理治療所的申請設立人資格,法律規定申請人須具備相應的執業年資或條件。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應具備一定的執業經驗(通常需在醫療機構執業滿一定年限),而非應屆畢業剛考取執照即可申請。
(B) ✅ 正確答案。根據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名稱限制的範圍為「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記的名稱。因此,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連鎖集團的各分所可以使用相同的物理治療所名稱,法律並未禁止。
(C) 說法有誤。根據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物理治療紀錄應至少保存 10 年,而非20年。選項誤植為20年。
(D) 說法有誤。物理治療所遷移至另一縣市時,並非可「直接向新地點主管機關申請」而毋須知會原發照機關。依法,遷移至不同縣(市)須向原發照機關辦理相關備查/廢止程序,再向新址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不可省略與原發照機關的程序。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依據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相關法規:
關於名稱限制(選項B為何正確):
- 禁止使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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