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物治概論(2)

某物理治療所因故未能繼續開業,且沒有其他物理治療師承接,其原有病歷應如何處理?

A立即銷燬
B繼續保存 3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C繼續保存 6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D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物理治療所(或醫療機構)停業後病歷保存與銷毀的法規規定,涉及《醫療法》及物理治療相關法令中對病歷保管期限的要求。

選項分析

(A) 「立即銷燬」——錯誤。病歷不得於停業後立即銷毀,法規有明確的最低保存期限要求,以保障病患的就醫資訊權益。

(B) 「繼續保存 3 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錯誤。法規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為 6 個月,3 個月不符合規定。

(C) 「繼續保存 6 個月以上,始得銷燬」——正確。依《醫療法》第 70 條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若無承接者,則至少應繼續保存 6 個月以上,始得銷毀。物理治療所作為醫事機構,適用此規定。

(D) 「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錯誤。法規並未規定病歷應移交地方主管機關保存,而是要求機構自行保存一定期間(無承接者時保存 6 個月以上)。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醫療法》第 70 條的病歷保存相關規定:

  1. 正常運作時:病歷至少保存 7 年(一般成人);未成年者至其成年後 7 年;人體試驗病歷永久保存。

  2. 停業時的病歷處理

    • 有承接者:病歷移交承接者,由承接者依規定繼續保存
    • 無承接者: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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